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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价格市场化并不等于能源价格上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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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能源价格市场化并不等于能源价格上涨 |
“如果说,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的能源短缺是生产能力的短缺和投资能力的短缺,那么近年来中国能源的短缺不是因为我国生产建设能力问题,而是一种‘价格短缺’。由此看来,今后中国能源工业发展和体制改革的关键仍是价格体制改革。”
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副所长、能源专家史丹研究员接受了本报记者独家专访。 中国能源短缺是一种“价格短缺” 记者:我国能源价格改革开始至今已有多年历史,请您简要介绍下当前我国能源价格市场化大体状况? 史丹:价格体制是我国推行经济体制改革最先切入的方面,能源工业体制改革也是从价格体制改革入手。 从20世纪90年代末至今,我国能源价格体制基本状态是:能源生产的上游与中游环节的价格基本上已经放开,而终端环节的价格仍受政府的掌握。到21世纪初,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除能源外,其他商品价格已基本放开。相比之下,能源价格市场化程度大大低于国民经济的其他行业。 具体来看,我国的原煤、原油价格已基本完成市场化;成品油价格改革也有所推进,现在可以说是一种在政府规范下的与市场接轨的制度,政府参考市场价格、国际价格来定价;相比之下,电力价格和天然气价格机制市场化改革更为紧迫,改革进程亟须加快。 记者:在当前国际能源价格尤其是石油价格普遍上涨的形势下,我国对能源价格实行一定程度管制是否在平抑国际能源价格波动及减轻国际能源价格上涨带来的通胀压力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史丹:我认为一定程度上是的。能源作为基础产品,控制能源产品的终端价格有利于控制物价水平。 但是,单纯地控制国内能源价格并不能消除国际价格上涨带来的冲击,只不过是将这种冲击暂时捂在了行业内部而已。以石油价格为例,原油价格随国际市场而动,成品油价格不加以适时调整,就会削减炼油利润。从这个角度来看,实行管制一定程度上牺牲了石油行业的利益。毕竟价格的波动调整不仅对能源企业而言,对其他行业而言,也是一个调整信号。 另外,改革开放30年,政府控制能源产品价格与改革开放初期的基本环境已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一是我国已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并建立了市场经济框架,市场经济规则已成为经济运行的主导规则;二是企业已成为相对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微观经济主体,当价格机制对企业经济利益发生干扰时,企业的行为必然会有所改变,并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 如果说,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的能源短缺是生产能力的短缺和投资能力的短缺,那么近年来中国能源的短缺不是因为我国生产建设能力问题,而是一种“价格短缺”。由此看来,今后中国能源工业发展和体制改革的关键仍是价格体制改革。 记者:能源价格体系不完善,势必影响到经济生活方方面面,您认为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集中在哪些领域? 史丹:从实际情况来看,能源价格体制改革滞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已从能源行业转向社会。 例如,由于电价改革滞后,煤价上涨所增加的成本不能转移出去,使得火电行业的经济效益逐步下降,资产收益率低于银行利息,企业财务风险大大增加。从装机容量和发电量来看,五大国有发电企业分别占全部装机和发电量的50%左右,一旦这些企业不能正常经营,全社会的电力供应将不能得到保障。再以天然气价格为例,长期以来,我国天然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水平偏低。表面上看,价格偏低似乎有利于消费者,但实际上造成我国天然气行业发展缓慢,更多的消费需求得不到满足,而且最终影响我国能源结构的改善。 重要的是,能源价格体制改革滞后,不仅影响煤炭与电力产业的协调发展,造成能源品种之间比价关系不合理,而且影响了新能源、新技术的应用和改善能源利用效率。 记者:联系到近期备受关注的“电荒”现象,能源价格体制不顺在其中是否扮演了重要角色?煤电价格体制不顺会造成哪些不利影响? 史丹:可以这么说。就煤炭、电力价格机制来看,国家虽然取消了电煤指导价格,但是由于电价没有放开,“市场煤”、“计划电”导致电力生产的上下游环节价格不顺,这种矛盾影响了电煤的正常交易,一些电厂由于煤价太高,发电积极性和正常的煤炭库存都受到了影响。另外,在煤炭价格改革过程中,始终没有把煤炭运输价格统筹考虑,目前我国坑口价与到厂价差距较大,运输价格已接近煤炭坑口价,相当部分利润转移到流通环节,一方面电厂难以接受高煤价,另一方面,煤炭生产企业也没有获得超额利润。煤炭的生产价格、运输价格、消费价格之间的关系不顺,煤炭企业、运输公司及煤炭用户之间利益关系扭曲。运输瓶颈问题已是解决电煤价格不可回避的问题。 让能源价格机制更透明更市场化 记者:从中长期范围来看,能源价格市场化改革最终要形成综合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失等外部成本在内的能源价格,而从当前来看,普遍认为能源价格与其内在价值相比偏低,这是否意味着能源价格将步入一个中长期上涨的通道? 史丹:根据我国过去几年能源价格的变动趋势来看,我国能源价格目前处于上升时期,能源价格总水平将持续上涨,并有可能继续超过工业品的平均上涨幅度。 此轮能源价格上涨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供需关系的影响,高耗能的重化工业发展加速,能源需求因此大幅度增长,拉动了能源价格的上涨;二是国际石油价格的上涨,带动了国内价格;三是能源价格趋于合理,资源的稀缺性,能源生产与消费的外部成本开始在能源价格中有所反映。由于我国在这一方面的历史欠账较多,能源成本构成中的资源税、环境治理、安全生产投入还要继续上调和增加。 需要注意的是,能源价格完全市场化放开并不一定导致能源价格上涨。一个最明显的例子是1995年放开煤炭价格后,价格反而很快就下来了。市场化改革是否导致能源价格上涨与能源产业组织形态有关。当前来看,水、油、气、电领域,基本还是处在全国性巨头或地方大型企业的垄断中,缺少充分市场竞争。政府主导的价格改革,如不改变成本定价方式,往往就演变成企业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之间的讨价还价,结果是企业成本涨多少,价格就提多少,企业成本增加转嫁给了消费者,易导致能源价格陷入循环上涨的通道而难以自拔。 因而相对应的,一方面通过推动税费改革与能源价格成本完全化相结合,而另一方面将价格改革与整个产业的市场化、结构调整改革相结合,让定价机制更加透明、更加市场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价格改革出现刚性上涨的问题。 记者:您预计“十二五”期间能源价格将会有怎样的变动趋势? 史丹:尽管在过去几年中我国能源价格有一定幅度的上涨,但是还未达到合理的水平。 随着对外开放度的提高和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政府对能源价格的控制会逐步放松,能源价格将逐步回归到供需关系所决定的水平上。未来能源价格内容涵盖将趋于完全,理应涵括市场供需、资源的稀缺性、能源生产与消费的外部成本等要素在内。从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我国能源价格仍有上涨空间。 重在理顺能源产业比例关系 记者:有关加快能源价格改革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但实质进展缓慢。您认为当前推进能源价格改革其主要难点在哪? 史丹:价格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但我国能源资源产品价格改革进展始终滞后。自上个世纪90年代末,能源价格体制除了煤炭价格外,其他能源价格体制改革处于计划定价与市场定价的过渡阶段,价格改革迟迟下不了决心。 其一难在能源价格改革需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稳定性及老百姓的生活承受力等其他诸多因素。 其二,即便在不涉及保持宏观经济稳定这一前提下,还涉及各方利益。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形成了不同利益的主体。不同的目标、不同的利益主体,使我们能源价格改革步履艰难。可以说,我国能源价格改革滞后的主要原因在于能源价格改革不仅涉及到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涉及到中央与地方、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等多种利益关系,能源价格改革已经难以做到帕累托改进。 能源价格需要选择对各方利益影响最小的时机推进,但是,不能把能源价格作为宏观经济的调控手段或者把能源价格完全视为公共产品价格,否则,能源价格体制改革将难以推进。 记者:能源价格改革应从哪些方面入手? 史丹:“十二五”规划建议中提出,要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要素市场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类产品价格关系,完善重要商品、服务、要素价格形成机制。 根据我国当前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存在的问题,能源价格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促进能源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理顺能源产业比例关系。其中,电力价格的适当调整与放开是整个能源价格体制改革的重点和核心。 具体来看,政府要逐步放开对成品油和电力价格的控制,理顺能源生产上下游之间的价格关系,全面建立市场价格机制。调整能源产品之间的比价,促进我国能源结构的优化。 要完善能源价格的构成,充分反映能源供需关系和能源资源的稀缺性和生产消费的外部成本。 能源价格体制改革应与能源税费制度改革协调进行。能源税费制度改革要配合能源价格改革的目标与方向,要适度提高我国能源资源的使用税,征收能源消费税,以体现能源资源的稀缺性和社会公平原则。 完善能源产品的成本核算,要提取能源产品的环境治理与企业退出费用。通过减免所得税和消费补贴等办法,促进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生产与消费。 此外,应最大限度地放开能源生产与供应的市场准入,使企业能够根据市场信号自由地进入或退出能源生产短缺环节或者过剩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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